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:窦xx,女,19xx年9月11日出生,汉族,住址: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xx镇xx村52号。联系电话: 法定代理人:马xx,男(系申请人儿子),住址同上。 被申请人:河北省枣强县xxx鞋业集团。主管人;马xx,裴xxx 住址:河北省衡水市xx县县城xx村东。联系电话: 请求事项: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先予给付申请人医疗费、劳动报酬,共计:13万元 。 事实及理由: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的职工。201x年12月9号上午上班时间突然病倒在工作岗位上,经衡水哈xx医院治疗,动大手术两次,但已成植物人,2013年1月26日因无钱继续治疗只好出院在家维持。目前,仍神志不清,口不能进食,四肢无知觉,用胃管送药、送饭,无自理能力。其丈夫马存才因长期过度劳累,患有严重哮喘病,至今在衡水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,全家生活重担全落在她儿子稚嫩的肩膀上,一人照顾两个病人,生活极为困难,而被申请人做为用工单位却不履行任何义务,也从未向申请人支付过病重期间的任何工资报酬,至今对申请人不管不问。现申请人在其儿子的护理下病情得以稳定,但一家人的生活没有着落,而被申请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。为下一步治疗和生活的需要,申请人无奈之下,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上述请求,以解决申请人的困难。 此致 枣强县人民法院
申请人:窦xx、马xx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