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首页
当前位置: 主页 > 刑事律师 >

贩毒养吸毒如何量刑

时间:2014-07-11 10:32来源:www.sjzflyz.com 作者:石家庄刑事律师 点击:
案情简介:甲为吸毒者,平日亦贩毒,乙系甲表妹。某日乙打电话给甲:说其丈夫正在打自己,要求甲过来劝架。甲赶往乙处,不久民警即上门搜查,从甲身上搜出毒品若干,后知乙系配合民警抓获甲。问:从甲身上搜出的毒品应定持有还是贩卖? 大连会议纪要:对于以

       案情简介:甲为吸毒者,平日亦贩毒,乙系甲表妹。某日乙打电话给甲:说其丈夫正在打自己,要求甲过来劝架。甲赶往乙处,不久民警即上门搜查,从甲身上搜出毒品若干,后知乙系配合民警抓获甲。问:从甲身上搜出的毒品应定持有还是贩卖?大连会议纪要: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,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,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,酌情处理;上述纪要内容是不是体现对以贩养吸者,不问查获时是否存在贩卖等行为,与其他查获前查明的贩卖数量,累计计算?

       观点一: 以贩养吸当然说的是贩毒,但这只是法律规定,具体案件中是不是以贩养吸还是需要证据证明的。定贩毒不一定有下家的,贩卖毒品的贩卖,包括卖毒品和为卖毒品而买毒品两个方面。省市的高法、中法会有内部规定,起司法解释的效力,虽然最近由最高法明文禁止了,但实际上还是有在执行的--比如,规定以前有过贩卖行为的,再次查明持有毒品,即按贩卖定性。这就麻烦了。
        观点二:地域性,不代表法律的通用效力。
石家庄律师:这个以贩养吸,吸毒情节酌情从轻,意在说明自用的与贩卖的在数量难以分清,且此种恶性循环危害性更大。不管你查获时,你有没有涉及持有外的其他犯罪,都定贩买。因你的吸毒情节会在量刑上考虑。且若数量很大,明显超过自吸需要,定持有肯定会出现打击不力。
      吸毒者在购买、运输、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,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,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,一般不定罪处罚;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,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。

 
 
(责任编辑:令狐冲)
顶一下
(0)
0%
踩一下
(0)
0%
------分隔线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推荐内容